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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沙市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金字第二号

发布日期:2025-07-30 10:18    点击次数:143

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沙市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金字第二号

人民币为全解放区法定之统一货币,沙市解放以后,早经本会明文公布。彼时考虑到解放前民间存在银圆交易之实际情形,故暂准银圆按本市中国人民银行牌价在市面流通。然而,投机取巧、捣乱破坏之匪特与奸商,竟借此大肆活动,肆意操纵银元黑市,打击人民币信用,致使物价不断波动。此举不仅影响工人、市民及公教人员之生活,亦阻碍一般正当工商业之恢复与发展。为保障广大人民之利益,亟需禁止银元流通并取缔银元投机。特此明令如下:

(一)自 9 月 1 日起,金银只准保存,不准流通,更严禁从事金银投机活动。人民币为全解放区唯一之法定统一货币。一切公私会计、交易计价、纳税、汇兑、债务往来,均必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,违者依法惩处。

(二)中州币在华中解放区除武汉市及长江以南地区外,一律通用,其与人民币之比值为三比一。本市中州币亦按此比值流通。若需至武汉及长江以南地区采购者,可持中州币至本市中国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。

(三)既往之债务关系、契约票据等,以银元为计算单位者,自 9 月 1 日起,一律按本市中国人民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。违者法律不予保障,对方有权拒绝承认与偿还。

(四)铜圆、镍币,一律与银元同时禁用。至于铜圆、镍币收兑办法,由本市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公布。

(五)为严格禁止金银流通与金银投机,本省人民政府曾制定《金银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特予以公布,自 9 月 1 日起施行。

凡军民人等,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之现行犯,均有检举、告发、查获之权,但处理权归本市人民政府所有。本会责成警备部队、纠察队、公安局,派队巡逻检查,并特派持有本会证件之金融检查队进行秘密查访,以取缔不法之徒。违反上述规定者,一经察觉,将分别轻重,予以警告、贬价收兑、扣押、没收,或严厉处罚。本会为保障广大人民之利益,扫除生产建设之障碍,对怙恶不悛、胆敢顽忽法令之歹徒,定将言出法随,绝不宽贷。希军民人等一体知照遵行,切勿以身试法。切切此布。

主任:宋侃夫

副主任:崔希哲 钟春霖

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八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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